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後,信息公開的訴訟逐年增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3年信息公開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環境、住房、物價等多個方面。據悉,這次公佈案例,目的在於儘量統一全國法院在此類案件問題上的處理,統一司法機關裁量尺度,進一步推動統一行政機關執法尺度。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發佈 京滬兩地信息公開案件多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表示,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我國在2007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
  李廣宇指出,近年來,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信息公開的訴訟增多,這些案件的處理,涉及到多種權利的衡量,加上條例對一些具體制度的規定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這些案件處理起來,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比較多,為了統一裁判的標註,更好提高審理政府公開案件的質量,最高法遴選10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李廣宇介紹,2013年全國受理一審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案件達到5000件,北京、上海的案件數量比較多。共同點是涉案的信息內容到底該不該公開,或者說是否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該公開的信息。
  此次最高法公佈10起典型案例,選取有代表意義的案件,進一步規範信息公開。其中有4起是狀告國土資源局的,有兩起是起訴房地產管理局的,另外還有起訴公安部、民政部、地方政府和物價局的。這10起案例涉及環境、住房、物價等多個民生方面,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政府內部信息、過程性信息、檔案信息、歷史性信息的公開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並對“對外獲取的信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公開等問題進行了闡述。
  □解讀1
  政府信息包含哪些內容?
  案例:果農餘穗珠種植的30畝龍眼果樹緊臨混凝土攪拌站,為掌握攪拌站產生的煙塵對周圍龍眼樹開花結果的環境影響情況,2013年6月8日餘穗珠請求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公開攪拌站相關的4份環境資料。此後,三亞市國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同意公開其中一份資料,而另外3份信息,則以“屬於該局內部事務形成的信息,不宜公開”和“企業文件資料,不屬政府信息”為由不予公開。
  三亞市城郊法院審理後,判決三亞國土局依法按程序進行審查後重新作出答覆。
  >>分析 “內部報告”也是政府信息
  李廣宇指出,餘穗珠請求公開之信息包括行政機關獲取的企業環境信息和行政機關製作的具有內部特征的信息。
  此案典型意義在於“對外獲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首先,餘穗珠申請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是被告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當然屬於政府信息。而對於行政機關製作的具有內部特征的信息,雖然文件形式表現為內部報告,但實質仍是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不屬於內部管理信息。
  對此,應遵循的原則是,不存在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並確系申請人自身之生產、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應予公開。
  □解讀2
  政府內部信息如何界定?
  案例:2013年1月9日,江蘇南通的張宏軍向如皋市物價局舉報稱,如皋市丁堰鎮人民政府在信息公開事項中存在違規收費行為。該局接到舉報後答覆稱,丁堰鎮政府已決定將收取的31位農戶的信息檢索費、複印費共計480.5元予以主動退還。但對於丁堰鎮政府,則按照“如皋市物價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不予行政處罰。
  2013年3月8日,張宏軍向如皋市物價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相關依據。如皋市物價局答覆稱,該文件系其內部信息,不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張宏軍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如皋市物價局向張宏軍公開。
  >>分析 涉百姓權利不屬內部信息
  李廣宇指出,該案涉及內部信息的界定問題。所謂內部信息,就是對外部不產生直接約束力的普遍政策闡述或對個案的非終極性意見。之所以要免除公開內部信息,目的是保護機構內部或不同機構之間的交流,從而使官員能夠暢所欲言,毫無顧忌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
  本案中,法院確認涉訴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所製作的信息,是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量化處罰的依據,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而不應屬於內部信息。同時,法院對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標準進行了嚴格審查,明確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準確、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能隨意地選擇性公開,這些都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解讀3
  過程性信息如何公開?
  案例: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劉天水要求福建省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書面公開二申請人房屋所在區域地塊擬建設項目的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後者以“屬於內部管理信息”“處在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為由不予公開。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姚新金、劉天水的起訴後,福州中院二審改判。法院認為,福建省政府作出征地批覆後,有關“一書四方案”已經過批准並予以實施,不再屬於過程性信息及內部材料,並判決永泰縣國土資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劉天水公開“一書四方案”。
  >>分析 決策完成後“限期”公開
  李廣宇指出,本案的焦點集中在過程性信息如何公開。過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內部或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彙報等信息,此類信息一律公開或過早公開,可能會妨害決策過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務的有效處理。
  但過程性信息不應是絕對的例外,當決策、決定完成後,此前處於調查、討論、處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過程性信息,如果公開的需要大於不公開的需要,就應當公開。二審法院責令被告限期公開,為人民法院如何處理過程信息的公開問題確立了典範。
  □解讀4
  信息公開涉及隱私怎麼辦?
  案例:2013年3月,楊政權向山東省肥城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申請廉租住房失敗後,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並公開所有享受該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一審法院以信息包含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為由,駁回楊政權的訴訟請求。二審的泰安市中院予以改判。泰安市中院審理認為,相關法規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應公示。因此這些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的規定,因此判決肥城市房產管理局重新作出書面答覆。
  >>分析 與公共利益衝突時應公開
  李廣宇指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請材料信息是否屬於個人隱私而依法免於公開。該問題實質上涉及了保障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公民隱私權兩者發生衝突時的處理規則。
  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過程中,當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隱私權直接與競爭權人的知情權、監督權發生衝突時,應根據比例原則,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讓渡部分個人信息的方式優先保護較大利益的知情權、監督權,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不應也不必以權利人的同意為前提。本案二審判決確立的個人隱私與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權相衝突時的處理原則,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標桿意義。
  □解讀5
  檔案信息如何公開?
  案例:2012年10月6日,彭志林向長沙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本組村民高細貴建房用地審批信息。11月28日,長沙縣國土資源局以《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集體和個人寄存於檔案館和其他單位的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為由拒絕。後法院判決,長沙縣國土資源局重新予以答覆。
  >>分析 檔案管理法不是擋箭牌
  李廣宇指出,此案例焦點集中在檔案信息的公開問題。政府信息與檔案之間有一定的前後演變關係。對於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或者存放在行政機關的檔案機構的行政信息,是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是適用檔案管理的法規、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存在一個法律適用的競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將已經移交國家檔案館的信息與存放在行政機關檔案機構的信息加以區分處理,有利於防止行政機關以適用檔案管理法規為藉口規避政府信息的公開。本案很好地適用了這一規則。
  京華時報製圖汪春才  (原標題:信息公開訴訟發佈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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