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1月14日訊(記者 田甜 通訊員 梁展)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實施細則》(文內簡稱“《實施細則》”),對來訪事項由哪一級受理辦理,哪些該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後怎麼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
  《實施細則》共六章22條,主要包括總則、來訪事項受理範圍、來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非正常上訪處置、督辦與追責、附則等內容。
  《實施細則》對各級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門受理的來訪事項範圍和具體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要求,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根據《實施細則》,以下三種情形相關部門可不予受理:一是未逐級走訪的,二是已經複查覆核終結的。三是屬於涉法涉訴類的。
  《實施細則》對來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也做出了相關規定:來訪人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工作部門走訪,工作人員應當發放《來訪人員登記表》,將信訪事項詳細登記,並安排接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或者交辦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跟蹤督辦。來訪人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機關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按《信訪條例》規定程序、時限辦理,並書面答覆來訪人。
  《實施細則》強調責任追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工作,對於違反相關工作規定,造成群眾越級走訪的,將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原標題: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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